基本案例:2020年3月22日,王某以自己的账号登录淘宝公司运营的闲鱼App,浏览闲鱼账号为“”的卖家发布的二手商品信息,并有购买意向。卖家在商品详情页留言:“复工忙,如果没有回复,可以加个微博账号聊天……”根据卖家的留言,王某注册了一个微博账号,并与昵称“33岁”的用户交流,商定商品价格。谈判过程中,王某在闲鱼App下了三笔订单,购买了卖家发布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和手机,总价为5800元。
经协商,“33年时光”同意以5100元的价格出售上述产品,并向王某发送网络链接,要求王某在该链接内以同一顺序购买三件产品。王某按照自己的要求进入链接,下单并支付5100元,然后进入闲鱼App。没有看到订单,前面提到的闲鱼App中的三个订单都是未付款的。王某的支付宝账单显示,5100元的款项打入了天津盘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产品描述为GPay充值,账单分类为休闲娱乐。
之后,王某在闲鱼App中取消了三笔未付款的订单,并向客服投诉卖家,要求闲鱼平台提供卖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根据王某的投诉,闲鱼平台对卖家进行了付款限制、停止销售等,并致电卖家试图帮助王某追回欠款,但拒绝直接向王某提供卖家姓名和联系方式,称将根据公安机关或法院等部门出具的协助函予以全力配合和协助调查。
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1、责令淘宝公司退还王某的货款5100元;2、责令淘宝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5300元;3、责令淘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淘宝公司提交了账号为“”的卖家的注册信息和证明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信息显示卖家的名字是... 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卖家出生于2003年4月13日。
王某不同意信息的真实性,认为卖家注册账号时,淘宝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身份,且卖家注册账号时未满15周岁,因此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淘宝网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其身份。履行身份审查职责。王某也多次拨打上述电话号码,均提示关机。因此微博号交易,以上信息不是卖家的有效联系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只是用户获取商品或服务信息并进行交易的场所,不直接与买家进行交易,不属于交易对手。涉及的商品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还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小王在闲鱼App中得知卖家销售的商品信息后微博号交易,通过微博与卖家沟通,根据卖家在微博中提供的网络链接下单购买商品,并于闲鱼App。通过闲鱼App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非闲鱼App消费者,不得要求淘宝公司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卖家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而在王某向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公司积极对卖家采取限制付款、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号召卖家试图帮助王某追回欠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卖家的注册信息。的证明。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04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因申请简易程序减半,共计155元,由王某承担。
■二审:消费资金去向与平台无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提起上诉,称王某在闲鱼APP上看到了商品销售信息,然后联系了闲鱼卖家,最终购买了与闲鱼APP上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一致的商品。卖鱼者存在欺诈行为,采取了限款、暂停销售等措施,表明淘宝认定王某为闲鱼APP的消费者。淘宝网未提前履行对闲鱼卖家身份的监督责任,也未对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卖家提供的手机号码也是未经认证的,无法访问。而根据淘宝提供的证据,淘宝允许未成年人注册闲鱼账号,并给予中等信用评级,显然存在过错。
淘宝公司辩称,王某不是闲鱼APP的消费者,王某在微博上的购物与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无关。淘宝公司已提交了王某声称的相关闲鱼账号的实际卖家及地址联系方式在一审中,并已履行合理的审慎义务。淘宝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对方,王先生没有在淘宝运营的闲鱼平台购物。因此,本案与淘宝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存在对上诉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还发现,淘宝和王都承认,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闲鱼平台上购买商品并支付到闲鱼账号,都会留下闲鱼购物记录。本案中,王某购买的5100元没有打到闲鱼的账户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此外,淘宝收到王某的投诉后,立即采取了限制付款、停止销售等措施,并积极配合王某向卖家追偿,并提供了卖家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法院不支持王某主张淘宝赔偿损失的主张。
202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终791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据河北工人日报消息,河北工人日报记者何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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